如果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离婚吗?

2020-06-28 社会 103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一般司法实践,对于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般都会判离婚。但是上述法条已十分明确准予离婚的根本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经办法官认为涉诉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也可能不准予离婚。
建议委托当地专业办理婚姻案件的律师,从双方感情时间、孩子抚养、无生活恶习等方面提供诉讼策略,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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