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是哪些

2022-04-20 时事 494阅读
第六条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在群众遭遇困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或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处理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
(八)在执法监管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作风不正,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三)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五)工作日中餐饮酒或发生酒驾行为的;
(六)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有损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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