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上杭计划生育政策

2022-04-14 母婴育儿 126阅读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一个孩子
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领取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后可以生育第一个孩子。
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十二条有关规定。
1、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②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③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⑤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⑥夫妻双方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2、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②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③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④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年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⑤只有一个女孩。
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②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③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5、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②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②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6、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均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有下列四种特殊情况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①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②符合条件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③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或者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④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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