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跨省经营,但所从事的重污染行业在一个地方经营,环保核查需要上环保部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文意来理解的话,应该是至少在2省都有从事重污染行业。个人感觉跨省经营,但是只在一个省份从事重污染行业的,只经省级即可。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省级环保部门。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