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出售人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需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及《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3.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0.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买卖双方所需资料齐全后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待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出来后,携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公积金交纳地所属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