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咨询班主任,然后提供材料即可,然后由学校统一由相关负责人办理。
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参保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开户银行账号等,具体材料可与办理机构确认。照片格式,参保人员可提供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电子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jpg格式,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2、纸质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以下人员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2)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4)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5)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6)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扩展资料:
大学生医保报销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