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三大弊端:缺乏平等性、科学精神和法治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一些精华内容,我们比较推崇和重视,例如唐诗宋词。还有一些精华内容,我们非常遗憾地丢掉了许多,例如古人强调个人修养,讲“浩然之气”和“仁义礼智信”。对精华部分,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对糟粕部分,我们要批判和舍弃。一些糟粕早已受到批判却没有消失,像毒瘤一样仍然影响着中国社会,例如等级观念和封建迷信。还有一些弊端,国人没有认识到或没有足够重视。它们已渗透到人们灵魂的深处,严重阻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提升。
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一个弊端是缺乏平等性。
“平等”具有双重涵义。一是人际关系的平等,也就是人格上的平等;二是社会关系的平等,也就是法律(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平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现代世界三大价值观——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基础。没有人际和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就没有个人的独立性;没有个人的独立性,就没有个人权利可言。
在我国古代,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个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首先应承担义务,而不是享受权利。个人受到礼教和宗法、国家和家族机器的强力压制,几乎无丝毫自由可言。皇帝随意杀死臣民,父母可打骂甚至杀死孩子。至于父母棒打鸳鸯、干涉婚姻,在古人眼中那是正常现象!儒家的伦理道德严重摧残了人性。古代等级森严,百姓见了官员要磕头,官员见了皇帝要自称奴才。虽然也有人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更普遍的是“刑不上大夫”。孟子讲“浩然之气”,限于人格独立;庄子推崇“逍遥游”,限于精神自由。
西方世界比较重视个性和民主。希腊神话中的众神体系远不如中国神话的等级森严。亚里士多德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表现出对权威的不盲从。在古罗马,元老院具有重要地位,是后来议会制度的雏形。我国古代皇权至上,不可能有类似的约束机制。我国古代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美国《独立宣言》却提出“人人生而平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上的平等。另外,我们每个人,无论职业、年龄、职务有多大区别,人格方面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拜官主义”和“拜金主义”严重,人们很难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成熟的民主国家可以通过“理智辩论”进行沟通,做到“宽容异见”。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发生“莱温斯基事件”后的一次内阁会议上,受到多名部长的严厉指责,场面非常难堪。我对此印象深刻。
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二个弊端是缺乏科学精神。
首先,我国古代关心的是人伦和社会而不是自然界。“四书五经”不谈科学,科举考试也不考科学知识。被李约瑟称为“最具科学精神”的道家,产生的一些科学成果不过是追求长生术的副产品。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出现系统的科学理论。四大发明只是技术成果。
其次,我国古代不重视工商业。“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低下,经商被认为是不务正业。在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处于萌芽状态,极不发达。而近代科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工业革命推动了近代科学的产生,近代科学的产生又推动了工业革命。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具有相互推动的关系。
最后,我国古代缺乏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是数学的基础,而数学是科学之母。在诸子百家中,名家讲形式逻辑。可惜名家只破不立,其本质是诡辩论,对我国形式逻辑的建立没有任何好处。《易经》和《道德经》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但是,辩证逻辑必须建立在形式逻辑之上,是形式逻辑的补充和发展,它本身不能取代形式逻辑。在没有建立形式逻辑的我国古代,《易经》和《道德经》恰恰破坏了科学的推理和实验精神,起了反科学的作用。形式逻辑不仅对科学影响重大,还对政治和法律辩论有重要影响。李约瑟难题“为什么近代科学没有在中国产生?”,原因很多,最重要的就是这三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第三个弊端是缺乏法治观念。
在诸子百家中,法家讲法治,儒家讲德治。法家一度取得优势,但是因为过于刻薄寡恩,法家随着秦朝的灭亡而失势。自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施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调整最基本、最重要的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概念和性质上分析,道德是一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高级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是最大的道德。提高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道德水准,最重要的是国家机关首先要严格守法、执法。
法律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而我国古代以儒家的“礼”作为事实上的“法”,抹杀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即使是圣人制订的“礼”,也不具备法律的严密性。因此,“以德治国”本质上还是“以人治国”。“出礼入刑”混淆了民法和刑法的区别,“原心定罪”败坏了刑罚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盛产“潜规则”的国家。所谓潜规则,就是不能摆上台面的规则,即法律、规章制度和明文规定之外的规则。潜规则盛行是整个社会缺乏法治观念的体现,严重败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