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出生年月出现变更,基本上身份信息都要推倒重来,所有的户籍资料都需要重新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1、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2、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1)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2)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4)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3、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1)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2)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3)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
(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
(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