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诉的时候没错,应该去找当时主办的法官,要求更正。
判决书涉及当事双方的利益,作为法律文书,应该非常严谨,如果连被告人的名字都搞错,执行时被告又不承认文中的人是自己,法院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可能需要重新审理。
法院判决书是不允许有差错的,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更不允许有差错,出现姓名差错会导致执行的麻烦。如果被告姓名打错了,法院会作出补正裁定来弥补判决书的瑕庇的。
《民诉》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问题。何为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应将被告明确到何种程度?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从而使受诉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
对“明确的被告”,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一方面,有名称,有住所,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相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另一方面,还要明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样,法院就可以确定被告是谁,向其送达应诉材料,通知其应诉答辩。所以,如果被告的名字错误,但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诉讼材料的,应对被告的身份及主张进行核实,核实之后进行被告名字的修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