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饮用水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2022-08-11 综合 52阅读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供水系统都采用统一给水方式,即不管什么用途都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供给。在过去经济不发达时期,用水量不大、用途种类单一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式是可行的。如今,优质水资源十分紧张,而水用途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仍采用统一供水方式,既是对水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对人力、物力与能量的浪费。更何况,我国现有的统一供水方式也已经难以满足当今人们对优质饮用水的需求。为此,“分质供水”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目前,在我国一般所谈到的分质供水,主要是指在小区内的优质供水。供水方式主要有桶装供水和管道供水。目前,上海部分地区及国内有些城市建立了净水供应站,都采用桶装供水方式。“管道分质供水”就是在小区设立净水站,将自来水进一步深度处理、加工和净化,在原有的自来水管道系统基础上,再增设一条独立的优质饮用水供水管道,将水输送到用户,供居民直接饮用[1]。同时,将城市供水做为一般用水。

桶装供水方式有两种方法:一是用户到净水站自取,空桶装水,记帐划卡;二是送水上门,根据送水距离、楼层高低收取一定的送水费。桶装供水方式在上海同济大学家属住宅区(同济新村)实施了一段时间,实践证明,在供水范围内较小及已建成的住宅区比较可行。其特点是,投资省,工程实施快。缺点是①用户使用时不如管道供水那样方便、灵活;②由于各种原因(如年老体弱、家庭人口少等),饮用水的使用率会受一定影响;③装水桶如保管不妥,会带来二次污染[2]。通过管道供水省去了自取或送水,水质保证,使用方便,用户确定,供水量不限。但是,管道供水需要另设一套卫生要求严格的供水系统进入各用户厨房,增加了工程投资。

2.国外分质供水的概念及其讨论

在国外,分质供水(dual water supply, dual distribution systems)有着长期的历史。国外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都是以可饮用水系统作为城市主体供水系统,而另设管网系统将低质水、回用水或海水供冲洗卫生洁具、清洗车辆、园林绿化、浇洒道路及部分工业用水(如冷却水)。这种系统称为非饮用水系统,通常是局部或区域性的,是供水主体系统的补充。设立非饮用水系统,显然是着眼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及降低水处理费用。在这方面,我国国内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如上海桃浦工业区工业用水系统、青岛的城市污水回用系统,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水冲厕系统,以及其它一些城市现有或拟议中的城市或区域性分质供水系统与国外在形式与内容上并无差别。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引入复式分质供水系统——“中水道”系统。该系统的低质水的原水主要来自建筑物、住宅区、城市内部的下水,经过多次处理后,重新在自己原来的场所再利用。由于它的水质次于“上水”,优于“下水”,故被称为“中水”。这样,不仅保障了城市供水,更保护了水环境,节约了水资源,促进了水系生态的正常循环,是一举多得的好方法[3]。

美国供水工程协会(AWWA)下属分质供水分会(Distribution Division Committee on Dual Distribution Systems)于1983年提出了《分质供水指南》以总结国际上现有分质供水经验,并期望以此为起点,为建立全美统一的分质供水标准规范奠定基础。《分质供水指南》对有关术语定义为[4] :

可饮用水(potable water)——符合联邦与州政府水质标准,用于饮用、烹调与清洗的水。

非饮用水(nonpotable water)——人们偶然消费而不致造成危害,用于非饮用用途的水,在家庭只用于冲洗卫生洁具(冲厕)。

仅供饮用的管道供水在国际上未有先例,而我国国内正在试行的分质供水是两个管道系统,分别为饮用水
(drinking water)与一般用水(subpotable water)。

美国环保局认为:净水器(point-of-use device)和瓶装水只能作为改善水质的临时措施,因为使用净水器和瓶装水并不被认为是能满足《安全饮用水法案修正案》(SDWAA)规定的最大污染物浓度(MCLs)的方法,因为它们并不能提供全部生活用水。

美国供水工程协会(AWWA)表示,由它向居民家庭提供的生活用水,即用户的每个水龙头的出水,都是可饮用的。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我国目前已经成为关注热点的另一种分质供水概念,是指另设管网供应少量专供饮(食)用的“纯净水”,而将城市自来水作为“一般用水”的一种供水方式。这同国内外现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分质供水是两个概念,内涵有很大的差别。

日本早稻田大学尾岛研究室认为,现代城市已经有能力实行按用途分质供水了,高科技的净水技术与水处理设施以及日益发达的计算机监控系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优质的饮用水及保证一定水质标准的各种用水。因此,应该改变日本原有的统一供水方式,实行分质供水。尾岛研究室还提出分区分质“三种水”供给系统[5]。这种供水系统就是由城市供水设施按一般标准的生活用水甚至是工业用水标准向各住宅区供水,经小区内净水设施再净化后(优质饮用水),与小区内的中水道设施一起,向用户提供三种水:第一种水为优质饮用水,主要为厨房炊事用;第二种为一般生活用水,包括洗涤、卫生、洗车、洒水等;第三种为低质水,专供冲厕用水。一般来说,住宅区对不同水质的需要比例大致是这样:饮用和炊事用水(优质用水)占15%,盥洗、洗澡、洗衣(标准自来水)占60%,卫生、浇花、洗车等杂用、冲厕(低质水)占25%。由于在小区范围内实行分质供水,管道路线短,监控管理方便。这种分区分质“三种水”供水方式,既能满足人们对各种水质与水量的需求,又能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可以减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用地规模,当然也保护了水环境[3]。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发现,日本尾岛研究室提出的这种系统方式综合了目前国际上(包括我国和国外)分质供水讨论,是今后分质供水的一个新的发展思路。

3.关于我国城市实施分质供水问题的讨论

3.1 关于分质供水水量问题

目前国内有一种认识,认为生活用水中仅占2%左右的饮用水应该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98%的非饮用水水质至少在目前可以不严格控制。其实,这是一种不全面的认识或者是一种误解。

全部城市用水都处理到饮用水标准确无必要,但有理由按饮用水标准考虑的用水量远不止总用水量的1~2%。从健康需求和用户心理两方面考虑,生活用水中可饮用部分所占比例,国内外介绍应达到40~50%,它包括了厨房洗涤、淋浴洗涤等[6]。

Martin Fox研究初步显示:水中有害物质特别是其中挥发性有机物,被人体各部分吸收的比例大致是:1/3由口腔摄入(饮用和进食),1/3在洗漱和洗浴时由皮肤吸收,1/3在洗浴时随水汽或气溶胶经呼吸道吸收[7]。此外,生活中相当一部分清洗用水也需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关于呼吸和皮肤吸收这两条途径,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呼吸:由于水中含有许多挥发性物质,在水被加热时,就会挥发出来,弥漫在水蒸汽和气溶胶中,通过呼吸进入人体呼吸道和肺部,进而影响人体健康。有研究表明,当用一种含有TCE(三氯苯乙烷)的水进行淋浴时,吸入这种化学物质的可能性远大于直接饮用。事实上,一个人通过呼吸吸入的化学物质要比从口腔进入的要多6-80倍。如水中的氡,加热后会挥发出来,通过呼吸进入人体,长期积累会形成肺癌,因此美国环保局在1988年就提出水中氡的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MCLG)是零。

水中更多的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美国EPA曾推出对VOCs摄入量进行评估的数学模式。Cathern等人利用该模式进行计算后得出结论认为,若假定体重70公斤的成年人每天饮水量为2升,每天淋浴用水量为190升,则淋浴过程中摄入的VOCs量与通过饮水途径摄入量近似相等。Andelaman报道了饮用水中三氯乙烯造成的户内呼吸摄入。以饮水量2L/(人·天),淋浴耗水量40~95L/(人·天)计,三氯乙烯淋浴时的呼吸摄入量是饮水口腔摄入量的数倍[8]。Martin Fox等人研究后也认为,皮肤吸收和呼吸摄入是不容忽视的两条危害身体健康的重要途径。

皮肤吸收: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和安大略癌症治疗研究基金会的研究人员发现,经常喝经过氯消毒处理的自来水或用这种自来水洗澡可能导致摄护腺癌以及膀胱癌。在比较城镇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和使用井水的居民发现,使用自来水三十五年的人得膀胱癌的机率比使用自来水不到十年的人高出一点六倍;同样情形下,得膀胱癌的机率较后者高出一点五倍。Brown等人研究了皮肤对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吸收。按成人饮水量2L/d,婴儿饮水1L/d,二者洗澡时间均为15min/d;饮用水中常见挥发性有机物的皮肤吸收与口腔摄入的比例,成人与婴儿分别为63/67和40/60[8]。

美国EPA的John Schaum 等人研究后认为,大多数污染物在淋浴时对人体皮肤的危害不大,但是少数渗透能力极强的物质除外。综合有关研究资料,能够在皮肤上吸附、渗入,构成健康危害的有机物有:四氯化碳、多环芳烃、苯、二氯苯、氯苯、六氯苯、低级烷基苯、氯仿、聚氯联苯(PCB)、草不绿杀虫剂、硝基苯胺、二硝丁酚、对苯二胺、乙二胺、间苯二酚、对氨基酚、卤代烃、卤代醇、低级脂肪胺、吡啶、甲醛等。

世界卫生组织(WHO)1992年版《饮用水水质指南》明确指出,确定水中化学物质含量的指导值,既要考虑饮用的摄入,也要考虑淋浴时的皮肤吸收和呼吸摄入。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由于生活用水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途径较多,不只是饮用一项。因此,我们认为,仅仅提高饮用水的水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面提高目前我们的生活用水的水质。

另外,对于家庭生活杂用水——冲便器、清洗车辆、庭院绿化、浇洒庭院的道路用水,可以用低质水或回用水。按照目前我国一般家庭生活水平,这部分水大约占生活用水的20~40%。如果实行分质供水,则60~80%的家庭生活用水水质须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而不是目前认为的2%。

3.2 关于分质供水的水质问题

关于优质供水的水质问题。近一个时期争论一直比较大。

支持饮用“纯水”的人士认为:①水在人体内主要起新陈代谢作用,水中的大多数因素或无机矿物质不能被人体直接吸收,人体所需的微量因素可以通过粮食、蔬菜等日常食用的食物加以补充;②纯水渗透力强,溶解能力高,易于被人体吸收,喝起来更加甘醇爽口[1]。

美国马丁弗科斯博士在总结了健康饮用水能延长人的寿命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成果后,在所著的《健康的水》中指出,“赞成喝脱盐水的人称水中无机矿物质(如钙、镁、硒等)不能被新陈代谢,这是不对的”。事实上,“水中的溶解性矿物质要比食物中的更容易和更好地吸收”。矿物质新陈代谢理论权威John Sorenson博士认为,“饮用水的矿物质能很好地被吸收”。饮用纯水(反渗透出水)最大危害是这种不含矿物质和微量因素的“饥饿”水,一旦进入人体的血液中,或其它体液中,根据渗透平衡,它不但不能补充人体中的微量因素和矿物质,反而逆向渗出,进入到排泄液中,最后通过排泄排出体外。长此以往,将导致人体缺乏矿物质和微量因素,并由此引起多种疾病[9]。

另据有关资料报道,人体所需要的矿物元素约有1/4是通过饮水供给的,纯水不仅无矿物元素,而且是很好的(纯)的溶剂,喝入人体后,反而把人体内已有的矿物元素溶解进去而被排泄掉。美国医学博士Sauev分析了92座城市用水的23个特征,发现了人们喝含有TDS(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较高的水死于心脏病、癌症和慢性病几率比喝TDS含量偏低的水要少[10]。

虽然至今还没有特别有力的数据证明哪一种说法更加科学合理。但是,综合国内外饮用水水质标准可以看出,尽管各种水质标准中没有明确指出纯水不能作为日常饮用水,很多二级指标却明确表明纯水是不可以长期大量作为饮用水直接饮用的。如欧盟要求饮用水的硬度必须大于60mgCaCO3/L;对氟、碘、硒等一些微量因素既设定了“界限指标”,又设定了“限量指标”,这些因素在一定的限量下对人体是有益的[1]。

3.3 当前我国城市实行整体分质供水的负面效果[11]

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相对小区或局部分质供水而言,“分质供水”仍指为解决自来水水质矛盾而采取的饮水设专门管道供应方式。城市整体实行分质供水的设想有吸引力的前提还是接受如下假设:饮用水只占城市供水总量的1%~2%,需要解决的主要是这1%~2%供水量的水质问题。前面已经谈到,对居民生活用水而言,需要达到饮用水水质的水量应不小于生活用水量的50%。

对城市分质供水关心甚至寄与厚望,隐含着这样的潜意识:通过控制水源污染、改进处理技术等措施,控制自来水水质下降并提高供水水质,至少在近10~20年内是不现实的。解决城市供水水质问题确实是一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任务。但倘若限于目前的困难,寄希望于走“捷径”,则可能在经济、社会方面造成不良的后果。

实行城市分质供水可能的后果之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和具体操作上,均放松保护水源和改进水厂处理技术的努力,结果现有管网供水水质逐渐下降为非饮用水,而饮用水的供应量又明显小于合理的限度。其后果是各种局部深度净化设施和经营饮水业务的经济实体充斥市场,各行其道,整个城市的实际用水开支增加;而分散经营的深度处理装置得不到恰当的管理和可靠的监督。如家用净水器的确能够缓解由于某些原因引起饮用水不达标的问题,但使用不当或运行管理不善,也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我国市售瓶装水的合格率达不到50%[12]。

后果之二,是对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长远的损害。城市供水系统是城市的主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先导性影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提出较高的要求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结果。片面强调“分质供水”的阶段性意义,是降低城市供水系统服务标准与质量,有悖于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财力许可,依轻重分阶段解决城市供水水质问题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不要轻易使用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的方法。城市整体分质供水系统建造和投资回收的期限都很长。如轻易实行,若干年后再“拨乱反正”,这一反复可能对地方经济和环境造成明显危害。
目前我国的分质供水概念,一方面逃避了主体供水——自来水行业的水质提高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人们在饮水健康问题上错误认识。

3.4 我们的观点和结论

城市供水系统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生活和生产提供水质符合标准、水量充足、水价适中的自来水。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热点的城市分质供水概念,仅仅保证专供饮饮用和食用的2L~3L/(人·天)水质,不能说是比较完善的供水方式。
完成提高城市供水水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努力实现这一任务的目标过程中,通过直饮管道或净水屋实行局部分质供水,提供“纯净水”,是城市自来水水质尚未达到人们更高水质要求之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是目前城市供水系统的延伸和补充。在新建住宅小区,特别是有优质地下水资源可资利用时,试行分质供水,是多种可供选择临时措施中有吸引力的一种。在地下水开采受到限制的新建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用管道供应深度净化处理后的纯净水,作为满足较高消费层次人群饮水需求的临时措施,在积累经验,健全管理的基础上,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这种方法在某些城市的生活小区试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为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供水行业积累经验,但在整个城市实行是不合理的,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良后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少量专供饮用水的管道供水的方法并不是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这不是可接受的做法;在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未见类似的应用报道。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分质供水方式的存在,而将自来水降低为一般要求(半饮用甚至非饮用)的水平,更不能将自来水看成是低品质水。对于这一点,必须有正确、科学的宣传和引导,切勿步入认识上的误区。

4.结论

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对于任何分质供水类型而言,都是主体供水系统,应加强管理(包括管网和二次供水),提高供水水质,使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这才是长远的、根本性的解决办法。目前,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规定的检测指标有35项,卫生部、建设部的修订标准将分别提高到64项与88项(美国为88项,WHO为133项),水质卫生标准更高,会更加满足人们的需求。为实现我国城市供水的发展目标,不仅需要加强水源保护,改进水厂处理工艺,改善输配水系统的技术状态,解决二次污染问题,更需要改革城市供水行业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水价的市场化,从根本上发挥城市供水行业的主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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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忆,范瑾初,上海浦东新区锦华小区优质饮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净水技术,1997, 59(1), 25-27
3. 王紫雯,分质供水与再生水系统,世界建筑,1998, 1, 28-31
4. 王静争,张晓刚,孟秀荣,浅论城市分质供水问题,城镇供水,2000,3,19-21
5. 王紫雯编著,城市环境与设备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88-94
6. 关伟平,纪取文,孙学清,论城市分质供水,黑龙江环境通报,2000,24(2),63-64
7. Martin Fox, health water,周蓉译,1996
8. 李田,刘遂庆,分质供水解决城市饮用水水质问题的局限与作用探讨,给水排水,1999, 25(2), 4-8)
9. 王琳,王宝贞,安全优质饮用水,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0,13(1),1-3
10. 何京生,纯水、超纯水与饮用纯净水,四川地质学报,1999,19(3),233-240
11. 关伟平,纪取文,孙学清,论城市分质供水,黑龙江环境通报,2000,24(2),63-64)
12. 张维佳,王宝贞,杜彦武,小型优质饮用水成套设备的研究,黑龙江环境通报,2000,24(2),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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