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参保的职工领取失业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在参保地领取或者是户籍地领取。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到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