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案件以经结束了,双方在签字时互相殴打,算是扰乱法庭秩序罪吗?

2020-04-16 社会 68阅读
您好,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达到了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程度,也是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尽管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仍然可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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