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
我们说在刑法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罪责呢,第一,自首,第二,有功,第三,取得了受害者家人或者受害者本人的谅解。但是杀害章莹颖的凶手显然没有任何能减轻罪责的举动。说出遗体的位置是他应该做的事情而非是可以拿来兑换的筹码。
杀人偿命,在现在中国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尤其这种穷凶极恶的罪犯,这点更应该体现。如果这次成功了,那么以后更凶残的罪犯是不是也可以用这些来要挟呢?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又在哪里体现呢?
不应该。
我们说在刑法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罪责呢,第一,自首,第二,有功,第三,取得了受害者家人或者受害者本人的谅解。但是杀害章莹颖的凶手显然没有任何能减轻罪责的举动。说出遗体的位置是他应该做的事情而非是可以拿来兑换的筹码。
杀人偿命,在现在中国法律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尤其这种穷凶极恶的罪犯,这点更应该体现。如果这次成功了,那么以后更凶残的罪犯是不是也可以用这些来要挟呢?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动摇性又在哪里体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