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已经完成,只是在税务变更时还需要身份证原件,原股东不提供,可以依法到法院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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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是所有的工商变更登记都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涉及到要办理税务部门(国地税)变更登记的项目是:
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通常情况下企业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即产权自有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租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1份和房屋租赁合同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