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营改增,地税机关发放的普通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就不在发放了,最晚可以用到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带历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让宏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2016年5月1日后已经报了营业税但无法开具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坦行册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