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大同小异,以江西省为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二)在计算遗属生活补助时,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四)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发给遗属生活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提高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2016年01月04日09:1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哈市《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日前下发并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直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县市(含双城区)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市人社局核准;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社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