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于2014年8月7日发布公告,表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旅客乘机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个人自用,并且只能在自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此外,
乘机携带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无需航空公司批准;
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不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同时,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怎么判定充电宝能量超不超标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通常会标记在充电宝上,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V×Ah;如果充电宝上只标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