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③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2、技术维护费:
一般纳税人: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有些地方发票不要认证,直接可以在申报的时候填写抵减项进行应纳税额抵减。也有的地方是要先认证进项,再结转出来,不同地方操作不太一样,具体可以咨询专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