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办事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一、申领、换领身份证:
凡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师生员工要申领或换领身份证,可在保卫处户籍室办理。办理程序如下:
1.交验身份证;
2.拍摄标准身份证照片,提取指纹;
3.交纳工本费人民币20元;
4.两个月后凭《领取居民身份证通知单》到户籍室领取身份证;
5.换领新证必须缴回旧证。
二、遗失、损毁补办身份证:
1.到保卫处户籍室查询集体户口底页;
2.拍摄标准身份证照片;
3.交纳工本费人民币20元;
4.两个月后凭《领取居民身份证通知单》到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若需办理快件,一周后领取新身份证。费用依据规定收取。
三、办理临时身份证: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派出所证明;
2.交黑白一寸标准照片2张;
3.交验户口簿;
4.交纳工本费10元,当日可取件。
现在照相以后,还需要提取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