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罪犯一般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预检。收押罪犯时,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和预检,仔细核对相关病史资料,包括精神类疾病司法鉴定等。
(二)体检。罪犯入监后应及时按规定体检项目逐一体检。检查医生必须认真填写体检表,在各项检查后确认签名;主检医生做出主检结论,盖体检专用章。
对检查中发现的残疾、外伤等情形,应客观描述,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
(三)复检。对疑似结核病或其它症状不明的查出异常者,安排复检,送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
(四)结论。新收体检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形成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综合报告及建议。
(五)录入。新收罪犯体检结果应在罪犯分流前录入罪犯体检管理系统,以方便查询。
(六)告知。经体检,罪犯患有可能影响日后生活的疾病的,可告知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的应让家属签字确认。
经体检发现疾病的罪犯应给予积极治疗。对确诊为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在治疗的同时,应做好登记和跟踪,并做好相应的隔离消毒工作。
经体检发现的病犯、残疾犯,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病残犯鉴定审批。经检查,罪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新收入监罪犯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医治疾病,防止传染性疾病流入监狱,维护监管安全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新收入监的,均应接受监狱卫生部门的入监体检。罪犯在押期间因案外押超过2周被解回的,外省市监狱移押我局监狱服刑的,以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均应按新收罪犯要求进行体检。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如果公安机关在37天内未提请检察院对被拘留人实施逮捕,必须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对其变更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如果在37天内,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延长羁押期限至法院的审判,最终由法院定罪量刑。
家属在被拘留人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前这段期间,都无法会见家属。法律规定,在这段期间,只有家属(直系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
如果家属想及时了解亲人涉嫌罪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状况,委托律师就可以解决上述疑问,而且及早委托律师,能有效维护亲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过的众多案件最后的结果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