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怎么弄

2022-03-16 国际 153阅读
4�2�2图片的绘制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
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
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
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
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
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
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
达外观设计。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
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
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
足清晰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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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照片的拍摄
(1)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
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
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
的外观设计。
(3)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
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
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
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法27�2
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
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
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
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
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
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
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
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
线、点划线等。
(4)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
图);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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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
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
视图。
(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
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
除外。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
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
画法。
(7)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
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
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
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
视图。
(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
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
4�3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
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
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
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
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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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
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
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
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
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
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
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
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
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
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
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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