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0]37号是否还有效?
预提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根据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国发[2000]37号规定,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是税法列举的项目。 (一)、对利润征免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1、利润的含义: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所取得的所得。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其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已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了所得税后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此条款是否还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