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一百元罚款,记 1 分。(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 100 米至 50 米开启转向灯。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十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0 元罚款: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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