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扩展资料: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汽车增量系统-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