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提问就是“部队评定的因病5、6级残疾军人、也是退役军人,为什么就不给安置工作,是现有的新规、针对2018年以后的因病五到六级残疾军人,还是从78年至今一贯的国家政策。”对于以上的提问正确理解和回答如下:我国建国后所有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均无从规定、要求接受地民政部门对因病残疾军人安置工作的(最低就是6级)、伤残军人、残废军人(最低就是二等乙级)进行安置的。以至在2004年8月前我国伤残军人、残废军人的抚恤金就有了在职保健金(与抚恤金同等数额、一年领取一次)、在乡抚恤金(城镇、农村无业每月领取一次)的。
一、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后入伍的退役军人,已经一改原来建国后法规就坚持的分农村、城镇兵源的划分,所有退役军人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二、建国后我国先后有国务院的安置政策、1958年03月17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以及1987年12月12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请注意:以上解放军正规化后三个法规是连续的,后者替代前者的);所有的法规都是明确一条: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上述原则规定下,《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摘自《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