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籍人员办理护照流程:
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普通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
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二)方式:符合条件者直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不满十六周岁的,需监护人陪同前往。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条 件
申请对象:
(一)深圳户籍居民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二)在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三)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及其非深圳户籍(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
(四)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
(五)在深圳居住满半年的非深圳户籍居人民。(此类人员只限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符合上述申请对象的申请人均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发、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2、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3、护照补发
(1)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