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3号第一次修改,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条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