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你在入伍的时候已经是施行的这个安置条例了。原来的退伍兵安置工作,依据的是是1987年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城镇户籍是安置工作的。2011年施行的这个新的安置条例不分户籍属性,义务兵已经不安置工作了。如果要安置,要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