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2022-03-15 财经 56阅读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梳理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银行存款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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