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工资老板逃跑犯了什么罪?法律有明确规定吗?

2023-05-11 综合 28阅读
欠薪罪,是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在2009年两会上的提案中建议《刑法》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来自广东的邓维龙、刘友君等20多名代表也提交了类似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欠薪罪”有关条款,以追究恶性欠薪者的刑事责任,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权益。

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成为“影裤轿没响性立法”,让恶意欠薪上升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范畴,对此行为的打击和警示作用都将加强。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和罪名设计方面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罪名应定义为“恶意欠薪罪”,即应支付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拒付劳务人薪金的目的,在明知拖欠他人工资或薪金的情况下,采取欺骗、隐瞒、转移资产、逃匿等非法手段,故意不支付,或者采取暴力手段拒付薪金、情节严重,导致他人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或拖欠人数多、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突出其主观“恶意”和“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凸显刑罚的威慑作用。
其次,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一定在主观上有恶意,主体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明知拖欠,也有能力偿付,但就是不想给。以区别于欠薪者本身经济困难、被他人拖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拖欠行为。行为人是否有恶意可以从支付能力、生活水平、财产状况、资金流转等多方面具体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把恶意欠薪罪调整的行为与普通劳务纠纷区别开,及时掌握拖欠工资行为性质的转化,有效维护民工权益。
第三,行为侵犯的客体,从现行刑法规定来看,侵财型的犯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而恶意欠薪行为却不仅如此,它一方面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正当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严重危害社会稳帆漏定和诚信体系。因“恶意欠薪”而直接导致的恶性案件不断出现,恶意欠薪的示范效应对社会的诚信体系、价值观念、人权尊严等造成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又一内容。
第四,犯罪金额的确定。这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综合考量,金额过小,就会变成法律的滥用,金额过大,又达不到惩治的目的,建议立法前多方调研、论证,细化量刑幅度,增强罪名的实际操作性。
总之,恶意欠薪行为要入罪,还有大量细致的工作要做,不应以该胡纳行为的某些方面在实践中难以把握为由作为阻止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借口。因为,这种裁量和把握上的难题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多个罪名的审判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因此就不立法、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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