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农委秸秆收购补贴

2020-08-28 综合 190阅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 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 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于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农业效益、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新建秸秆收集利用企业(站点)进行补贴 市财政对市区新建的收集利用能力超过1500吨并正常运转的秸秆收集利用企业(站点)进行补贴,其中:收集利用能力为1500-3000吨的,市财政补5万元;3000-5000吨的,补7万元;5000吨以上的,补10万元。 二、对秸秆收集利用按量进行补贴 市级以上财政对市区秸秆收集利用量超过1500吨的企业(站点)进行补贴,标准为每吨30元。 市财政对辖区内收集利用量(只统计1500吨以上企业的收集量)在5000—10000吨的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奖补3万元;10000吨以上的,奖补5万元。 三、对大型终端消耗秸秆的企业进行补贴 对终端消耗泰州市秸秆超过2万吨的市区秸秆利用企业,市财政按每吨20元进行补贴。 四、对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镇(涉农街道)进行补贴 对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夏季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超过95%、秋季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超过70%)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市财政按全量还田面积2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强化监管考核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绩效考评,市农委、财政局将根据《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规范资金使用。2015年继续按照《泰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区范围内的镇(涉农街道)进行严格考核,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 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意见。 附件: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附件 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根据《泰州市2015年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规范使用扶持资金,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对市区新建秸秆收集利用企业(站点)的考核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依法注册资料,经所在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委和财政局。市农委和财政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如符合条件,按相关程序,拨付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为确保收集利用企业(站点)建设布局合理性,新建企业(站点)要报市农委备案,未备案的企业(站点)不予补贴。 二、对市区企业(站点)(含大型终端消耗秸秆企业)秸秆收集利用量的考核 (一)由企业(站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所在区农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农委和财政局。市农委和财政局从区上报的企业中随机抽取30%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市农委中国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市级以上财政补贴资金。 (二)企业(站点)日常工作要求及随申请提供的材料: 1.企业(站点)必须建立银行账户,并在该账户中反映本企业(站点)秸秆购销情况(主要反映销售情况);要做好秸秆购销台账的记录,提供合法票据证明企业(站点)经营情况。 2.企业(站点)提供的材料: (1)收集或利用量审计报告; (2)企业收购台账(包括全体供应户签名的名单清册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购销合同票据、开户行对账单等; (3)公示证明材料,包括在秸秆供应所在村的公示结果证明(含公示张贴点照片)、供应村的当季种植面积以及向企业(站点)提供的秸秆量。 (三)市农委和财政局将对企业(站点)利用(收购)当地农作物秸秆量进行审核。水稻秸秆按每亩不高于600公斤计算,小麦秸秆按每亩不高于400公斤计算。 三、对市区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镇(涉农街道)的考核 镇(涉农街道)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率按各级财政补贴还田面积进行测算。由镇(涉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委和财政局(报告需附还田财政补贴证明)。市农委和财政局结合市级秸秆禁烧禁抛督查情况,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农委中国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奖补资金兑现 奖补资金原则上在2016年夏收之前兑现到位。对秸秆散乱堆放,发生大面积腐烂的或弄虚作假的企业(站点),取消获取奖补资格;上述企业(站点)所在镇(涉农街道)也相应取消获取奖补资格。凡被卫星监测发现或省、市巡查组发现有焚烧或大面积乱抛秸秆的镇(涉农街道),一律取消获取奖补资格。 本办法由市农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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