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2、其的特征:
(1)内容的根本性。不仅体现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而且直接体现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2)效力的贯彻始终性。贯彻民法的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辑构成,因而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多属于弹性的不确定条件,没有全面具体地规定权利义务。
(4)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3、民法的特征,还可以换下面这种更直白的说法: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强行性规范,当中人不得以约定方式来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