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我国设立共和国勋章作为国家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关于授予时间,草案规定: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关于对已故人士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问题,草案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