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 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 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 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的; (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 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题主问的可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