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天(或183天)一下的按: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在183到1年之间的天数,应该按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超过一年到5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计算的是在境内居住天数判定的是该个人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如果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就是居民纳税人,不满1年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而“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计算的是在华实际工作的天数,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用到的,一般是算哪个月在境内工作的天数不是按年计算。
例如:2012年香港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为80天,2012年11月在在境内工作时间为10天,当月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为8000元,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为4000元,请计算该个人的11月的应纳税额?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为80天,那么可以判定该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只需要针对境内支付的工薪所得在我国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8000+4000-4800)*20%-555】*4000/1200*10/30=983(元)
例如:2012年美国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为200天,2012年11月在在境内工作时间为10天,当月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为8000元,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为4000元,请计算该个人的11月的应纳税额?
解析: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为200天,那么可以判定该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协定183)到1年,只需要针对境内所得在我国纳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即应纳税额=【(8000+4000-4800)*20%-555】*10/30=295(元)
2012年美国个人在境内实际居住时间为3天,2012年11月在在境内工作时间为10天,当月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的工资为8000元,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为4000元,请计算该个人的11月的应纳税额?
解析:超过一年到5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即应纳税额=【(8000+4000-4800)*20%-555】*(1-4000/12000*10/30)=789.67(元)
对无住所个人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算头又算尾,还要算中间,头尾中间各一天。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算头又算尾,还要算中间,头尾中间各半天。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