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4月9日继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一、自2015年1月1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5年1月1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4月9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1.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2.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3.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大中型客车(含公共汽车、班车、长途汽车等)、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