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领土;
3、有效的政府;
4、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此定义依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
基本权利
1、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2、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3、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主权国家,指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世界上共有195个主权国家,包括193个联合国会员国和2个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和梵蒂冈)。
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