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招标不可以,但是可以重新协商约定综合单价,具体文件应该去市招标中心或者工程造价管理处索要。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的情况包括:
1)投标人不足三个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进而因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因投标文件不被受理导致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也应重新招标。
2)所有投标均不符合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按照上述规定,全部投标被否决或被确定为无效标的,应当重新招标。
3)中标无效且无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为泄露保密资料;透露潜在投标人情况或标底;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反规定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可以重新招标的的情形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