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来报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09-16 【文号】 吉财非税函[2008]674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根据《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现将“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往来票据的具体使用范围 。
(一)收取暂存款或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如各类保证金、抵押金、定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临时代保管款项(行政处罚扣押款除外)等;
(二)代收代缴款项。如单位代收下属单位或职工的水、电、电话、煤气费后统一支付给相关收费单位;学校代收学生教材费等;
(三)单位间或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如上下级单位之间收入分成的结算、单位间拆借资金的结算、职工个人归还单位差旅费借款等;
(四)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外的收入证明。如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投资收益(利息、股息)、政府资助以及各种保险退费、赔款等。
二、往来票据使用要求
(一)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任何经济行为,均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二)凡使用往来票据开具的款项,其收取与支出(上缴)的金额必须一致,中间不得增减任何其他费用。
(三)往来票据仅为记账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三、往来票据管理要求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严格往来票据的管理和发放,搞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对票据用量少和易出问题的单位,采取代开、限量发放等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年检和验旧领新工作,堵塞漏洞,不断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