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故的级别进行确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事故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含伤亡人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
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
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并在二十四小
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地方警备
区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
位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接
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做出报告。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
初步判断;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工会。特大事故发生后,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有组织,统一指挥。首先抢救伤亡人员和
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
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人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
的构件,还应准确作出标记,最好拍好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事故调查提
供可靠的原始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
组织救护,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
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事故调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理、主管经理、业务部领导和有
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
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
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
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监察、检察部门、工会组成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
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
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
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
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工会派
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
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
故调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作
了规定: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发生的市、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
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上述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调查组在调
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
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
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
的专长;与所发生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调查
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
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
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
日至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
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