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二章第四节《离婚》第763条至771条,在日本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的裁判离婚。对离婚本身而言,两种方式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仅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假设日本男方是在当地役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是没有当地公证及我驻日使馆的认证,所以该离婚手续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中国人方要离婚的话,应该在中国重新起诉离婚;然后中国人方可持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文书,在国内办理户籍“婚姻状况”变更及将来可能的再婚手续。
另外,与日本人离婚时,应到日本人的原籍或住处进行申报。
有关离婚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1) 需要两名20岁以上的证人署名。
(2) 证人为为日本人时,需在署名之外盖章。 可能各个役所市民课的规定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