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补贴、用户自筹方式解决“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原则上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实际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煤改气”“煤改电”用户改造补贴。
对完成“煤改气”采暖改造的用户,市级资金给予一次性改造补贴2000元;对完成“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市级资金给予一次性改造补贴2000元,取暖季执行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峰段:8:00-20:00,电价0.497元;谷段:20:00-次日8:00,电价0.2802元)。
各县(市、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煤改气”“煤改电”改造补贴政策。
(二)其他清洁取暖方式改造补贴。
鼓励和支持采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高效节能环保电采暖设备。对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取暖改造方式,市、县两级政府给予一定改造资金补助。
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6月10日前)。
市政府制定运城市冬季取暖“煤改气”“煤改电”行动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市级方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具体行动方案。
(二)改造实施阶段(6月10日-10月15日)。
具体开展冬季取暖“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改造任务,具备通气、通电条件。
(三)工程验收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进行验收。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加大对验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市环保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市政府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