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2023-05-07 综合 47阅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订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陆颤激今的,应当确认该早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③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④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3)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订的划地协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未签订协议也未发生争议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4)确有书面协议借用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出借方。协议到期的应予退还,一时不能退还的,双方签订继续借用协议。
(5)对土地使用权已确认给国有农场,但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以退还的,可与农场协商,采取承包、租赁或股份使用的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6)对国有农场和农民集体现使用的有争议的土地,因土地权属资料不清,无法查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洞搭处理。
(7)对其他单位或个人越界抢占的国有农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无条件确认给国有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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