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项往往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主张的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只要因为院方的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医院就应当支付患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4 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应当注意三点:第一,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也包括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预期费用。如果受害人能证明(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预期费用是确定必然发生的,患者可以要求一并赔偿;如果难以确定,那么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提起诉讼。第二,医疗费用的确定必须以医院的缴费单据为准,如果票据丢失,则无法确认该笔费用,法院就不会支持这项主张。同时,患者不能为了多拿到赔偿而擅自寻找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或者购买与损害无关的其他药物,因为这都不会得到支持。第三,不包括治疗原发疾病所花的费用,比如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当引起感染,患者只能要求赔偿因为治疗感染病症的医疗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手术的费用。
那么,“医疗费”具体应如何计算呢?其实,“医疗费”包含以下几项费用:(1)挂号费;(2)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3)检查费(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 费用、B 超费用、彩超费);(4)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所支付的费用如手术、矫形、换药、打针、化疗等费用);(5)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6)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