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多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制度和措施,主要有:
(1)建立自然保护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和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2)禁猎区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禁猎区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对区内的其他资源,也要作为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加以保护。
(3)环境监测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野生动物工作中的涉外活动审批制度。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