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法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香港公司才能申请注销:
(1)该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注销注册;
(2)该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申请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3个月以上;
(3)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4)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注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整个注销的程序约需时6个月
1、申请人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注销注册通知书”,同时缴纳相关费用。要获得这个通知书,该公司必须清缴所有欠税及商业登记费。
2、税务局长签发“不反对注销注册通知书”,。
3、在获得由税务局长签发的“不反对注销注册通知书”,之后,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注销注册文件及相关费用。
4、香港公司注册处登宪报,公司正式撤消注册。
注意:
公司注销后,仍需向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办理取消商业登记的手续,而且不影响法院对此公司进行清盘的决定。公司经注销解散后,公司的高级人员及成员的法律责任仍然持续,并强制执行,犹如公司未解散一样。
以解散不营运的私人公司来说,注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此项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在实践中,内地众多小公司停止经营后因为注销登记程序繁锁和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成本低,因此不进行清算,不申请注销登记,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建议借鉴香港的注销注册制度,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提高效率,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加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成本,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市场主体正常死亡。比如,设定并加大相关自然人的责任,对其投资行为、任职资格、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权利加以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