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非营业活动是指: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 非企业性单位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上海的试点政策,将来营业税应税项目会全部改征增值税,届时,上述非营业活动的范围将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覆盖到全部流转税征税范围的服务和劳务。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从以下方面正确理解与运用非营业活动不征增值税。
1、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和劳务:限于工作岗位范围内的服务和劳务
员工为单位提供服务,只有符合该员工的职责范围内,才属于非营业活动,才符合不征税条件。如文化创意公司的员工为本单位制作创意广告,在该员工的职责范围之内,属于非营业活动,取得的报酬或奖励无论如何计算,都属于工资薪金。
若员工提供的服务并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比如员工将自己的轿车出租给公司使用,为公司员工提供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培训,收取对价的,属于营业活动,仍应缴纳增值税。
2、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服务和劳务
有些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些集体福利,比如饭堂、上下班交通,往往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这部分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最终的结果是实现收支平衡。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费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改征增值税之后)?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向外部人员提供这些服务,包括关联公司的员工,一般情况下会获取一定的利润,应属于营业活动,应缴纳增值税。向关联公司的员工提供服务,即使不赚取利润,由于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税务上也不属于非营业活动,应缴纳增值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补充明确非营业活动的范围,如果没有发文补充明确,则仅限于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的范围。
4、非企业性单位的范围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组织。
如外交部收取的护照费、认证费,工商局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用等,均属于非营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