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漏缴了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1、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让你的单位给你补交“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给你经济补偿。不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公司社保漏缴的补偿比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