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的看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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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西安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该公司为被告李某提供买房代理服务。2017年5月,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了在6个月的委托期限内,如李某在看房后私下与中介公司所推介的房屋原所有人达成交易,即视为违约,李某须向中介公司支付双倍中介费作为违约金。
很快,原告为李某安排看了4套房屋,李某表示需回家考虑一下。但是,后来李某与其中一套房屋的原所有人私下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8月办理了网签变更登记。
中介公司后来发现这一情况,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将李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李某向其支付违约金4.2万元,承担违约责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介公司和被告李某签订的《看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看房义务,李某与原房屋所有人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须完成全部中介服务,包括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全部事宜,而现在,李某已与房屋的原所有人办完了手续,中介公司已无须再履行后续的中介服务,以双倍中介费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1.2万元。法院近日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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