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扩展资料:
1、高级会计师的任职条件,除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外,还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2、基本职责
高级会计师在学历和工作资历、外语、计算机技术、会计专业知识上,都有严格要求。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是: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下述相关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参考资料: